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继续审议的法规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