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沟通,共同开展法规起草调研、座谈等工作。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