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