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二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