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一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及时组织相关工作负责人、法学学者、相关领域专家等人员,组成法规草案起草小组,作出起草进度安排。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