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