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十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立法条件发生变更,或者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确需增减立法项目或者调整法规案提请审议时间的,应当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地方法规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