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