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