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新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其损失由业主承担,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规批准新建的,由批准新建的部门负责拆除,并承担因拆除而造成的损失,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