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可以暂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