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培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