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负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