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