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