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六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