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事故现场可能发生更大危险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