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生产安全事故由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谎报事故和拖延报告事故。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