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治疗并预付医疗救治费,事故救援、善后处理、险情处置等必要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