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