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对尘毒防治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保证其完好有效。尘毒防治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者弃置,应当对其运行情况和尘毒浓度进行定期检测,并向职工公布检测结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