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放散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式或者湿式作业,并结合工艺采取通风除尘,降低毒害和净化处理措施。有毒作业中可用无毒或者低毒原料的,应当以无毒、低毒原料代替有毒、高毒原料。有放射性、高频电磁波等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劳动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将尘毒危害和其他有害作业转移给没有防护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