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学校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学校内不得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具有危险危害性质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参加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