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产品,应当设置和配备防护装置和救护用具,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毒害物质泄漏。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剧毒物品,应当采取严格的安全和防毒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