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四条有效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监控、维护、保养,保证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