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