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五条有效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应当具备可靠的消防措施,并按国家标准设置醒目的、能区分类别的安全色标和警示标志。在上述区域动火,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和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以燃气作燃料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防护站或者配备防护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