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