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四节 防火防爆和尘毒防治第四十二条有效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安放重要设备、仪器、装置的建筑物,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其他露天堆放高大设备的场所,应当安装避雷装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