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第三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场所内可能引起人身伤害的坑、洞、井、沟、池应当设置盖板或者围栏;原材料、成品、器材、设备、废料应当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废料应当及时清除;对可能导致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特殊设施损害的生产施工作业,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