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生产企业和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符合紧急疏散的要求,其指示标志应当醒目,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禁止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占用和设置隔离栏。餐饮场所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管道输送燃料,避免分散使用压力罐装燃料作为烹饪热源,集中放置的压力罐装燃料应当保持安全距离,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