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二节 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场所安全与个人防护第三十一条有效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人货混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