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及其四周,设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