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第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