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在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一)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安全距离内;(二)重大危险源可能危及的区域;(三)矿区塌陷可能危及的区域;(四)尾矿库(含固体废弃物堆场)可能危及的区域;(五)燃油和燃气长输管道安全距离内;(六)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七)其他危险区域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