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Chapter 3 安全生产保障/Section 1 基本安全保障Article 19In force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擅自要求施工单位变更施工设计、缩短工期或者直接指挥施工人员,影响安全生产。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7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