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第一节 基本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开工建设;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