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工会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三)对侵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益的行为提出解决建议或者要求纠正;(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