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三条有效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