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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专利条例
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专利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公众的专利意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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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