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