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