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专利工作体系,支持专利运用和产业化,促进专利事业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