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个人,退还多收的款项、索取的财物;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