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退还财物,造成损失的,由作出决定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