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非本县农村户口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连续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半年以上的;本县农村户口人员到县城规划区内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居住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本县城镇居民户口。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