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凡在本县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活动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可以申请落户,公安部门应予办理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对持临时户口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按常住人口管理,不得收取暂住费。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