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已废止凡申办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有关手续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例的,予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办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