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济、兴办私营企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开发型、科技型的项目和农村兴办绿色产业。凡经批准,离职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