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到私营企业就业,人事部门负责管理毕业生档案,计算工龄。非本县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本县从事个体经济、到私营企业就业,与本县毕业生同等对待。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