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总体规划:(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搜集、整理、研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档案及数据库;(三)组织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项目;(四)对濒危、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进行抢救、修缮和恢复;(五)为命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