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一)掌握和保存重要的非物质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的;(二)熟练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被公认为精湛或者有较大影响的;(三)只有本人和徒弟掌握特殊技艺的。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