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可以命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传承人和传承单位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