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民族宗教、公安、工商、建设、财政、教育、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