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优秀非物质文化展演活动和影视创作活动,挖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开展非物质文化交流与合作,扩大对外宣传。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玉屏箫笛文化作为学校地方课教学内容。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