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和建设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和监督乡(镇)规划编制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寨规划进行编制。各级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分级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权限修改。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